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决议经由股东会的通过才有效,而股东会作出决议后需要表决,根据表决结果确定决议是否能够被通过,是否有效力。在本文中,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情形作出了梳理。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杨志峥律师提示,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经营、管理等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而做出的决议。因为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要确定股东会决议有效,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经由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加以决定。不管是分派红利等一些普通的决议,还是变更公司章程的特别的决议,若决议通过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都可以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决议,以免因内容违法的决议造成自身利益损失。当然,在决议被通过之后,持反对票的股东对该项决议仍旧不认可时,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比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是并不向股东分红等。股东在遇到法律纠纷想要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时,建议咨询有关专业律师,避免因对法律条款不熟悉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