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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怎么算(离婚存款转移技巧)

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从数量、种类、规模等方面都大幅增长,就使得双方在婚前就具有了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无疑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但这些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如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

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从数量、种类、规模等方面都大幅增长,就使得双方在婚前就具有了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无疑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但这些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如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在双方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呢?

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20年4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余额31000元,婚后王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余额为73000元。

李某婚前买了20000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李某婚后没有操作基金,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50000元。

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李某坚决反对,王某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2020年8月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后尚余80万元。

王某婚前借给别人50000元,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其婚后连本带息拿到56000元。

2021年5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上述财产。那么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裁判?

1、诉争房屋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诉争房产,因此该房屋为李某的个人财产。

2、对于房屋出售时的增值部分,李某购买该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部分财产属于自然增值,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这里有必要说一个概念,即什么是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3、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王某某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本案中王某用于装修房屋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系婚前所得,因此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王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李某应支付王某某40000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

5、王某婚前炒股本金31000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73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42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6、李某婚前购买基金20000元,由于婚后无任何操作,离婚时的增值部分属于法定孳息,因此该部分属李某个人财产。

7、关于王某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虽是由王某婚前财产购买的,但亦是属于投资性收益,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关于王某某的债权收入6000元,虽然亦是婚后所得,但性质属于法定孳息,应认定为王某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可见,虽然以上各类财产中,有很多都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是在认定上却有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分,因此,在实际的财产分割当中,当事人也应注意区别财产属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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