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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

装修公司和装修业主之间不免会起一些装修纠纷,当我们装修业主遇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做呢?怎么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快来跟小编一起学习吧。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省时省力的*,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各退一步。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一种民间社会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说服双方达成调解协商。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不开庭审理,一裁终决的效果,解决*较快。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向法院起诉需要递交起诉状,递交双方证据。优点是法院处理较为权威具有公信力,缺点是耗时耗力。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案例:2011年12月7日,朱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朱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

承包*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闭口价28800元;工期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月15日止。朱先生应在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清工程款。装修公司按约进场施工。

后朱先生支付给装修公司装修款2万元。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时,装修公司却擅自增加原报价单之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朱先生索要工程款。

朱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

1、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装修施工合同》无效;

2、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装修款2万元;

3、对已经实际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以成本价据实结算。而装修公司则称,系争工程已经于2012年1月15日交付给了朱先生使用,施工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有的工程量增减均是按照朱先生的要求所做,朱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于是装修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7505元。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系争工程的造价,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价。

*终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系争工程已经完成的总造价为40072元,其中合同内项目17895。62元,超工程量项目247。24元,合同外项目21929元。朱先生认为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项目,都是装修公司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施工,对该部分的审价结论不认可。而装修公司则认为自己的部分装修工程人工费高于上海市的行业标准,所以应当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投入标准进行计算。

后来经法庭释明,朱先生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即放弃*、第二条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定系争工程造价为鉴定结论中合同内项目金额17895。62元和经自己同意加封阳台的增加费用5639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审价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应当予以认定。

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后,工程总造价也应当据实予以调整。系争工程的总造价确定为40072元。朱先生仅仅支付了2万元,尚欠工程欠款20072元,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朱先生虽然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成为拒付装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法院*终判决:朱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072元。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风光无限,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梁平区清和街10#建苑23-102室。*:15067218

被告:云浮,男,1992年4月3日出生,住址重庆梁平区凤区锦绣苑2-502室。*:1397325

被告:马云涛渚,女,现年45岁,住址重庆梁平区凤区锦绣苑22#3-502室。*:13325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5000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12480元(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计算)。两项合计:2074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初被告马云涛渚、云浮(系马云涛渚儿子)因需将明亮花园37号楼4、5、6楼装修成酒店(暂定名重庆锦成酒店),便通过朋友*到原告协商装修事宜,双方达成初步装修意向后原告于2010年12月19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被告马云涛渚、云浮作为工程发包方于2011年1月8日与原告签订《室内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施工内容:“除明亮花园37号楼4、5、6楼弱电、消防、套装门安装以外的所有装修装饰工程。”承包*:“承包装修工程轻工,不含装修材料”,总价款380000元。合同工期2010年12月25日开工,至2011年4月5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施工,并按照施工进度确保工期,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85000元。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下剩的合同价款195000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诿,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致使原告雇佣的工人多次到原告家中闹事,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无奈,诉诸贵院。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支付下剩的工程款,两被告作为工程发包方以及重庆锦成饭店的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共同承担清偿下剩余工程的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梁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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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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