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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合同有法律效果吗(补签合同的法律分析)

合同签订是企业最常见的经营行为,但有时因其风险等问题出现了合同补签的行为,那么什么是合同补签呢?合同补签是指在具体的业务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双方才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即为合同实际的签订日期。此时,合同业务开展时间早于合同

合同签订是企业最常见的经营行为,但有时因其风险等问题出现了合同补签的行为,那么什么是合同补签呢?

合同补签是指在具体的业务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双方才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即为合同实际的签订日期。此时,合同业务开展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此时存在合同业务实际开展时间和合同标明的签订时间两个不同的时间点。

一般来说,合同补签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也许有人会问,合同成立生效在后,合同业务开展在前,那么前期业务开展的依据是什么?提出这种问题的人是片面理解了合同的形式,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也成立了相关的合同,只不过这个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而是以“一方履行-一方接受”的形式表现出来。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以这种实际履行形式成立的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合同补签只是将早已经成立的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不是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因此,补签这一行为并未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并未对合同主体造成负面影响(合同风险是存在于合同条款本身、合同履行过程相关证据的留存以及合同相对方的诚信状况,而不是在于合同补签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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